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确保学术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协同运行,根据《湖南工业大学章程》和《湖南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维护和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一)学校计划实施的事务凡是与学术相关的,在提交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先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凡是涉及到学术水平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组织评定。
(三)凡涉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决策,须及时通报校学术委员会,并由其提出咨询意见,若有重大异议的,学校应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实施。
(四)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策文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向学校领导以及职能部门就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质询;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有向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义务。
第二章 议事范围与职责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会议履行职责,并通过会议表决形式做出决策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的全局性或重大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方案中,凡涉及到下列学术事务的,一般应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学院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学科资源配置和使用方案。
(三)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重大学术发展计划和基金。
(四)审议与修改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工作细则;审定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审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及章程。
(五)专门委员会提交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六)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审议或决定的其他学术性事务。
(七)主任会议或学校认为需要复议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并应及时通过秘书处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其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不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但可以视情况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并与委员具有同等权利。当专门委员会会议就某一事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将有关建议或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决定。
第六条 属于下列学术事务的,可召开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学科布局或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二)评议各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科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三)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四)对学校预算决算中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提供咨询。
(五)对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
(六)为学科建设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
(七)对各层次重点学科及学位点的申报和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八)制(修)订学科建设委员会章程。
(九)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授权的其他学术工作。
(十)其它需要提交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七条 属于下列学术事务的,可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一)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二)审定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体系。
(三)审定教学基本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及实践基地建设等)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四)评定和推荐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教学建设项目、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等。
(五)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
(六)对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
(七)对开展合作办学、异地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供相关教学事项咨询。
(八)制(修)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九)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授权的其他学术工作。
(十)其它需要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八条 属于下列学术事务的,可召开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
(一)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规划。
(二)为科学研究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
(三)审议学校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校科技人才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评定和推荐学校科技创新团队、平台和基地。
(六)评定和推荐学校各类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
(七)制(修)订科学研究委员会章程。
(八)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授权的其他学术工作。
(九)其它需要提交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九条 属于下列学术事务的,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一)制(修)订和解释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对符合要求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根据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涉及学位的不端行为作出裁定。
(六)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需专题讨论的问题和相关事项,并作出决定。
(八)制(修)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九)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授权的其他学术工作。
(十)其它需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十条 属于下列学术事务的,可召开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
(一)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教职工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优秀人才直聘、岗位聘任、聘期考核)的学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评选、推荐学校、省部级和国家级各类优秀人才。
(四)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特聘或讲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和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五)制(修)订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授权的其他学术工作。
(七)其它需要提交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学术事务的,可召开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
(一)制(修)订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学风建设相关制度。
(二)组织调查取证,裁决学术不端行为。
(三)当事人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提出异议时,组织复议或举行听证。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制(修)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六)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授权的其他学术工作。
(七)其它需要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会议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将主任会议成员扩大至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术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
(二)根据具体学术事务的全局性或重要性程度,决定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商定会议议题;综合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商定需委托专门委员会办理的其它事项。
(三)决定是否邀请及邀请哪些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提议会议表决方式和决策原则。
(五)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学术事务独立开展调查、研究、评议等工作,为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根据秘书处收到的申诉和异议,决定是否召开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就某一学术事务进行复议。
(七)审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八)对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九)商定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其他需提交主任会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工作职责可召开秘书处会议,商讨、决定和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秘书处全体成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秘书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组建和换届的具体事务工作。
(二)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工作;处理一般性学术事务的程序性工作。
(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相关会务工作。
(四)负责有关文件或决定、纪要等的起草、公示、公布、印发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主任会议决定和商定事项的落实。
(六)负责受理对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所做决定或所提意见提出的申诉和异议,并及时向主任委员报告。
(七)负责起草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总结报告。
(八)负责编制校学术委员会财务预算和经费管理。
(九)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解释、修订等工作。
(十)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各自章程独立行使学术职权。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其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复议后仍存在异议的,异议持有人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可组成裁决小组进行裁决,裁决决定为终局结论。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学科专业、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平台等的建设规划及具体建设方案;
(二)审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
(三)审议本单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和政策;
(四)对初任教师和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五)根据国家、湖南省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讨论、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六)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和奖励;
(七)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八)制(修)订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授权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应进行会前审定,审定方式如下:
(一)专项议题由议题发起单位根据议题性质,向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议题申请。相关专门委员会挂靠单位作为议题牵头单位对议题申请进行初审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二)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由牵头单位预先组织调查研究或形成初步意见,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原则上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流程:
(一)议题发起单位向相关专门委员会递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申请表。
(二)相关专门委员会挂靠单位作为议题牵头单位组织调查研究,就议题开展论证,形成论证材料或初步意见,并向秘书处提交会议申请。
(三)秘书处向主任委员报告会议申请,由主任委员确定议题。
(四)主任委员根据议题性质同意召开相关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后,相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议题归口原则牵头或协助秘书处做好会议资料等会务准备工作,并将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委员。
(五)会议主持人主持召开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提议,通过会议表决方式和原则;形成会议决策决定或意见建议。
(六)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公示、公布或决定等相关文件。
(七)秘书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报告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结论。
(八)秘书处审查、形成、公示、公布有关会议纪要以及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结论。
(九)相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协助秘书处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由秘书处牵头组织,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会务工作。秘书处主要负责收集和确定议题、落实会议场地、制定会议议程、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等工作;相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准备和分送会议资料、协助做好会议考勤和会议服务等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会务工作应接受秘书处的统筹和指导。各类会议的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委员。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一)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拟定旁听代表的条件,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定,并提前发布公告。旁听代表采取自愿报名,按不同层面和领域归类配额,随机抽签确定,每次会议旁听代表人数一般为5-10人。
(二)旁听代表持旁听通知或者旁听邀请函,按时参加旁听会议。会场内应设旁听专门席位,旁听代表在旁听过程中一般不参加讨论,不参与表决。
(三)会议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听取旁听代表的评价意见或建议,对旁听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答复。
第四章 委员履职考核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本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按年度对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委员应尽的义务、工作纪律,以及委员自身的学术能力、学术水平和学术道德等相关情况。对严重违背委员义务、学术道德或违反工作纪律的委员,可即时启动考核程序。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按照上述要求对各自成员进行考核登记,并及时将考核情况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其委员职务,同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对因免职产生的委员空缺进行增补。
第二十一条 经校长办公会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前解聘。新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有关条款产生。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涉及保密内容的,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决策的具体细节或委员的具体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相应职责与议事范围,分别就学校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按年度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及时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类项目、成果、奖励的评审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确定和通知评委。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评审、咨询和指导等相关费用的发放,统一归口秘书处,在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提议,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对本细则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